組織章程

八十八年八月十日第二次籌備會議通過
八十八年十月十七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會議審議通過
九十三年一月十日第三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審議修正通過
九十三年十一月廿八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審議修正通過
九十六年十一月四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審議修正通過
九十八年十月十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審議修正通過
o五年元月十七日第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審議修正通過
桃園市觀光教育文化導覽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桃園市觀光教育文化導覽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本會以桃園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桃園市行政區域內,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
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總會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第二章    宗旨及任務
第五條:本會是以促進教育及文化發展,提高休閒旅遊品質;結合專業人士,提供各項導覽、教育及文化服務工作為宗旨。
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政府推行觀光教育文化交流。
二、協助古蹟景觀、自然生態、宗教史蹟解說導覽。
三、推動親職教育、文化藝術、國際交流、自然科學、鄉土語言及戶外教育
之發展。
四、建立志工服務觀念,落實志願服務法之精神,辦理社會福利服務工作。
五、成立專業人士資料庫,期能發揮全效能之教育與支援服務之功能。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區分為:
一、基本會員:基本會員二十歲以上,經由本會會員壹人推薦,送請
    理事會依法程序審查合格,並繳納會費後,始為基本會員。
二、家庭會員:凡基本會員之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含基本會員達二人
    以上,送請理事會依法程序審查合格,並繳納會費後,始為家庭
    會員。
三、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且具有特殊貢獻及功績者,經由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四、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贊助本會經費或活動者,經理事會通過後,得聘為贊助會員。
第八條: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榮譽會員、
        贊助會員無前列之各項權利。
第九條:會員應履行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二、擔任本會所推派之任務。
三、繳納會費。
四、參加本會各項例會與活動。
前項規定對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酌情適用。
第十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調查後,於理事會議中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得喪失其會員資格:
一、不繳納年費者。
二、聯絡三次無故缺席例會者。
三、不履行對本會其他應履行之義務者。
四、經判有期徒刑確定者。
五、經宣告為禁治產人者。
六、其他足以妨害本會聲譽或違反本會章程,情節重大者。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一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於會議前十五日,以書面通知。
第十三條:臨時會員大會需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過或基本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召開之。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以全體基本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舉行;會員不能出席大會時,得書面委託其他人員代理出席,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過半數之會員出席,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
一、制定並修改章程。(民法五十三條)
二、會員之除名。
三、選舉、罷免理監事。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得隨時依民法五十七條規定解散之)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制定並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監事。
三、決議年度工作計畫、預算及決算。
四、檢討上屆會員大會決議案執行情形。
五、聽取當年度之會務報告。
六、理事會決議之複決。
七、財產之處分。
八、團體之解散。
九、討論並決定有關之權利及義務事項。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七條:本會理事會,由理事十五人組成。經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中直選產生,另設置後補理事三人;由理事中選出五人為常務理事,再由常務理事中 選出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綜理日常會務。
第十八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二人、財務長一人、顧問若干人,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另設各種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十九條:理事會之職權:
一、執行本章程所規定之會務。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執行監事會移請處理事項。
四、經費及基金之籌劃。
五、預算及決算之編制。
六、財務之平衡。
七、執行本會其他會務。
第二十條:理事之職責:
一、秉承理事會之授權執行其會務。
二、就其所負職務對理事會提出報告。
三、推展並發揚本會宗旨。
第二十一條:理事長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集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由理事長或理事五人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議,理事會以全體理事過半數出席方得召開。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二十三條:本會監事會,由監事五人組成,另設置候補監事一人。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示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四條:常務監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監事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之職權:
一、會務之監督。
二、財務收支之審核及監督。
三、對會員大會提出財務決算之報告。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必要時得與理事會議合併舉行聯席會議。

第七章    經費及基金
第二十七條:本會之經費來源:
一、 入會費:基本會員或家庭會員每一成員繳交伍佰元整,於申請合格為基本會員或家庭會員時繳納。
二、 常年會費:基本會員常年會費為新台幣壹仟元。家庭會員每一成員常年會費為新台幣捌佰元整。
三、 政府補助款。
四、 自由捐款。
五、 基金之孳息。
六、 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條:本會基金來源:
一、 每年度結餘。
二、 未經捐贈人指定用途之捐贈。
三、 其他款項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專戶存立,並經理事長、總幹事、財務長等三人簽認,使得支用。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章程有另訂施行細則之必要時,得由理事會通過訂定之。
第三十一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若有疑問時,由法制顧問參酌中華民國人民團體法章程解釋之,但得依照政府法令定論之。
第三十三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呈請主管機關備案由理事長公佈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七日;並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日、
九十三年十一月廿八日、九十六年十一月四日、九十八年十月十日及
O五年元月十七日修訂,經會員大會通過實施,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